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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部分脑神经康复医疗项目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更好地保障参保(参合)人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0年9月,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就有关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9项脑神经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做出了具体要求和规定。
     《通知》中要求的9项脑神经康复医疗项目具体包括以康复治疗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文件要求这些项目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并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同时要求各省(区、市)已经纳入相应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其他医疗康复项目应当继续保留,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省(区、市)应当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我省、我市相应厅(局)等部门也已于年前逐级全文转发了本《通知》的全部精神,并明确了我省及我市的具体实施方案。《通知》的落实,不仅解决了部分脑神经疾病功能障碍患者的医疗困难,同时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康复医学事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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